根据《地名管理条例》、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等有关法规,结合新区实际,特制定本技术规范。
一、适用范围
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地名的标准化处理,地名标志的设置、管理等行为,均适用本规范。
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地名工作。
新区公安局负责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门牌编制工作。
二、命名原则
(一)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,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。
(二)有利于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。
(三)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。
(四)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。
(五)不以外国人名、地名命名地名;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命名地名。
(六)新区管辖范围内的乡、镇名称,一个乡镇内的街道名称、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,不应重名,并避免同音。
(七)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、站、港、场等名称,应与当地地名统一。
(八)避免使用生僻字。
三、街道技术规范
街道名称一般由专名与通名组成,通名按街道宽窄分为大道、路、街、巷。
(一)大道
主要用于道路宽度在50米以上的道路通名。
(二)路
主要用于道路宽度在30—50米之间的道路通名。
(三)街
主要用于道路宽度在10—30米之间的道路通名。
(四)巷
主要用于道路宽度在10米以下的道路通名。
四、居民住宅区技术规范
小区:用以命名总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,同时必须设置配套幼儿园及小学。
花园、苑:用以命名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,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30%以上的居民住宅区。
公寓:用于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。
五、人工建筑物技术规范
大楼、大厦:用以命名15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。
商厦: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、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较大型建筑物。
城:指具有商业经营、娱乐、餐饮、商住等综合性功能的较大型建筑物。
广场:主要用于城市中占地面积较大的公共场地、绿地。如用于大型建筑物通名,必须具有商用、办公、娱乐、居住等多功能性,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应当在2000平方米以上(不包括停车场)。
六、门楼牌编制原则
(一)道路两侧的门牌,分单、双号编制,东为双号,西为单号,南为双号,北为单号;非正东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,近东西向的按东为双号、西为单号顺序编号,近南北向的,按南为双号、北为单号顺序编号;巷为顺号编排;楼房、院落每栋(幢)编制一个正号,内部编制附号。
(二)市区内建成区向外延伸的道路自市区向市外编制门牌号。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、住宅楼,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。
(三)长度较短、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、绿地、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,门牌号码可采取自由连续编号。
(四)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对应,原则上4米左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。道路两侧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,应按4米左右的原则编制预留号。
(五)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,长度较短不便编号的房屋,可以主要道路所处门牌号码向内连续编号。
(六)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以住宅小区四周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,主进口门牌号为小区的门牌号。分期建造的住宅小区,应按规划的平面图纸,一次性编好楼牌。
(七)住宅小区内楼号编制应以住宅小区主进口左端为起点,按“S”型顺序自左向右连续编制。一幢楼编一个楼号,楼内各套房间分层编号,户号采用阿拉伯数字,一层为101、102……,二层为201、202、……,依此类推。
(八)沿道路的楼房,其底层做商场、店铺、办公用房,楼上做居民住宅的,底层一律以路名编制门牌,楼上住户从前门分门进出的,可单独编号;从后门进出的,可编院内楼幢号。
(九)未经正式命名的规划道路两侧的房屋,先编制临时门(楼)牌,待正式命名后,再按上述原则予以编制。
(十)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房屋先编制临时门牌号,待正式命名后,再按上述原则予以编制。
(十一)乡镇行政村辖区内的建筑物,以某某乡(镇)某某村(行政村)某某组(自然村)名称编制门牌号。编制方法是以行政村民组进口处为首号,按“S”形顺序编制;住户超过100户,并以一条道路分隔成两块住宅区的,以道路左侧为单号,右侧为双号进行编制;行政村民组地形复杂的,可本着便于衔接的原则进行编制。乡村住户是整体建筑物的(含楼房和平房),以整体建筑物编号,建筑物内的每一门为副号。其中一个副号为户号,其它副号为房屋编号。
(十二)原历史上已经编制好的门牌号,为方便群众,尊重历史,可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,不受上述原则的限制进行增删改。
七、地名标牌制作规定
地名标牌是指自然地理实体、居民地、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牌、界线牌、路牌、门牌,铁路、公路沿线的指路牌。
地名标志中的路街牌、巷牌、楼栋牌、大门牌、小门牌的内容、式样、规格和材料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—GB17733-2008《地名标志》规定制作安装。
八、本规范由社会事务管理局、公安局负责解释。
九、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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